关于开展2024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24〕37号
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安徽省、山东省、四川省能源局,东北、西北、华东、南方能源监管局,山东、四川能源监管办,有关电力企业,有关电力交易机构:
根据国家能源局2024年度能源监管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在黑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监管等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服务电力高质量发展大局,聚焦当前电力领域突出矛盾和群众用能“急难愁盼”问题,通过开展涵盖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保障全链条的综合监管,以点带面、突出重点,充分发挥监管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电力领域重大规划政策落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成员合法权益、提升电力领域治理整体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注的电力领域重大问题,群众反映的用能突出问题,以及市场成员和企业反映的痛点难点问题开展全覆盖监管,推动问题解决。
(二)坚持系统思维。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环节,对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保障实施全链条监管,坚持短期成效与长期治理相结合,做到标本兼治,推动增强电力治理效能。
(三)坚持依法依规。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公平、公正开展监管工作,做到监管依据充分、流程规范、措施到位。
(四)坚持精准高效。做好监管内容的统筹衔接,集中业务骨干力量,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数字化监管、穿透式监管和信用监管等手段,探索精准高效的新型监管模式。
三、工作内容
在6个省(自治区)内,对涵盖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保障全链条各环节的7项重点事项开展监管。
(一)煤电规划建设、改造升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重点监管:2024年以来外送输电通道配套电源建设、支撑性保障性煤电项目开工投产、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实施等情况。
主要依据:《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号),以及国家能源局下发的煤电行业改造升级目标任务等相关产业政策。
监管对象:6个省(自治区)发电企业。
配合部门:6个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
(二)电网公平开放接入服务情况
重点监管:2022年以来电网企业公平无歧视提供接入电网服务情况,接入电网主要环节的流程和时限执行情况,相关工作制度建立情况,电网企业信息公开与报送情况等。
主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
监管对象:6个省(自治区)电网企业。
配合部门:6个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
(三)电网企业利用自然垄断优势向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情况
重点监管:2022年以来影响非电网企业投资的电力建设工程和运维市场公平竞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受电工程、迁改工程、发电项目送出工程、储能项目送出工程等。
调研了解:影响非电网企业投资的电力装备制造领域公平竞争情况、电力技术服务公平竞争情况,以及电网企业经营发电业务相关情况。
主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和中央关于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监管有关政策文件。
监管对象:6个省(自治区)电网企业、供电企业。
(四)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情况
重点监管:2023年以来电力调度运行和交易组织的合规性、公平性和合理性,交易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备案和执行,规则制定、执行及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和报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管委会履行主体责任等情况。
主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8号)、《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3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2024〕9号)、《关于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129号)、《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国能发监管〔2019〕70号)、《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2023〕4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等。
监管对象:6个省(自治区)电网企业、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五)可再生能源消纳情况
重点监管:2023年以来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可再生能源优化调度、可再生能源跨省区交易消纳、可再生能源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新能源利用率监测统计等情况。
主要依据:《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风电场利用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49号)、《光伏电站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1〕57号)等。
监管对象:6个省(自治区)电网企业、供电企业。
配合部门:6个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
(六)“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提升情况
重点监管:2023年以来责任落实、办电时间、办电便利度、办电成本、信息公开、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频繁停电常态化治理等情况。
主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关于印发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任务台帐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1〕37号)、《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巩固专项整治成效 持续推进频繁停电治理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3〕121号)等。
监管对象:6个省(自治区)电网企业、供电企业。
配合部门:6个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
(七)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近期举措落实情况
重点监督:一是2023年以来组织实施的新能源项目在签订开发意向协议、编制项目投资配置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分配以及项目开发建设全过程中不当市场干预情况,主要包括要求配套产业、强制要求投资落地等行为。二是2023年以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行政手段干预电力市场准入、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和电力市场价格等方面的情况。
主要依据:《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总体工作方案和近期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3〕15号)、《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加强电力交易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2〕271号)等。
监督对象:6个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
四、工作步骤
综合监管工作分4个步骤:
(一)启动部署(5月中旬至6月上旬)。国家能源局编制印发综合监管工作通知,启动综合监管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宣传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内容,并公布12398能源监管热线作为投诉举报电话。6个省(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电力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二)摸底自查(6月中旬至8月中旬)。6个省(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电力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对照工作内容,进行系统摸底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于8月5日前报送报告。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
6个省(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中央发电企业以省公司为单位报送国家能源局,并抄送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电力企业报送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由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汇总梳理后报送国家能源局。
(三)现场监管(8月下旬至9月底)。国家能源局派出现场监管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对6个省(自治区)相关工作进行现场核实,对有关电力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现场监管。现场核实和现场监管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根据工作情况,国家能源局适时派出现场监管指导组,对现场监管工作进行指导。
(四)问题处置(10月上旬至11月底)。国家能源局汇总梳理6个省(自治区)综合监管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监管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综合监管工作情况适时按程序发布。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开展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综合监管作为区域内电力高质量发展情况的一次全面体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确保综合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积极主动配合。各有关电力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积极配合,按照通知要求,客观、真实地准备相关材料。6个省(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相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与现场监管工作组加强沟通与协调,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监管工作合力,并做好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有效衔接。
(三)加强自查整改。6个省(自治区)有关电力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按照监管内容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认真查找工作差距,着力解决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着力补齐短板和弱项,确保自查任务按期完成、不留死角。对于综合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举一反三,全面彻底整改。
(四)严守工作纪律。各现场监管工作组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做到程序规范、依法用权,做好相关保密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安排监管保障工作,能从简的一律从简,能简化的一律简化,不搞迎来送往、层层陪同,切实减轻基层负担。